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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电池的技术

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产品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本企业生产的用于电讯、电气设备、应急电源、报警系统、太阳能贮能系统、安全系统等使用的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2 引用标准
GB5781/T-2000 六角头螺栓-全螺纹-C级
JB3076-1999 铅酸蓄电池槽
JB/T2599-1993 铅酸蓄电池产品型号编制办法
JB/T7630.1-1998 铅酸蓄电池超细玻璃纤维隔板
YD/T799-1996 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3 符号
3.1 C10 — 10小时率额定容量(Ah);
3.2 C3 — 3小时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0.75C10;
3.3 C1 — 1小时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0.60C10;
3.4 I10 — 10小时率放电电流(A),电流值为C10/10;
3.5 I3 — 3小时率放电电流(A),电流值为C3/3;
3.6 I1 — 1小时率放电电流(A),电流值为C1/1;

4 产品分类与命名
蓄电池的型号编制应符合JB/T2599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蓄电池的工作环境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为-15℃~+45℃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
5.2 电池结构
5.2.1 一般结构
蓄电池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蓄电池槽、蓄电池盖、电解液、端子、安全阀等组成.
5.2.2 蓄电池槽
蓄电池槽应符合JB3076标准规定或与用户商定.
5.2.3 蓄电池隔板
蓄电池隔板应符合JB/T 7630.1标准要求.
5.3 蓄电池尺寸
5.3.1 蓄电池外形尺寸应符合表1中尺寸的要求,外型尺寸允差为±2mm.
5.3.2 外形尺寸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制定.
5.4 外观
蓄电池外观不应有裂纹、裂痕、明显变形及污迹,标志应清晰.
5.5 气密性
蓄电池应能承受50kPa的正压或负压而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
5.6 容量
蓄电池按7.3条试验时,10h率容量第一次循环不低0.95%C10,1h率容量、3h率容量应在前5次内达到.放电终止电压应符合表2规定.


5.7 最大放电电流
蓄电池按7.4条试验时,导电部件不应熔断,外观不得出现异常现象.
5.8 耐过充电能力
蓄电池按7.5条试验时,不应有漏液和明显变形.
5.9 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按7.6条试验时,荷电保持能力不低于85%.
5.10 密封反应效率
蓄电池按7.7条试验时,密封反应效率不低于95%.
5.11 安全阀要求
蓄电池按7.8条试验时,安全阀的开阀压力为:10KPa~49KPa,闭阀压力为:1KPa~10KPa .
5.12 过充电寿命
蓄电池按7.9条试验时,6V、12V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低于180d;2V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低于240d.
5.13 防爆性能
蓄电池按7.10条试验时,蓄电池外部遇明火时,其内部不应爆炸.
5.14 防酸雾性能
蓄电池按7.11条试验时,充电电量每1Ah析出的酸雾量应不大于0.025mg.

6 试验条件
6.1 试验蓄电池
试验蓄电池应采用制造后6个月以内的产品,并应以正立状态进行试验.
6.2 试验用仪器
6.2.1 电气测量
6.2.1.1 电压测量
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级.
6.2.1.2 电流测量
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级.
6.2.2 温度测量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
6.2.3 压力测量
测量压力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25级,或相当精度的仪器.
6.2.4 时间测量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发、秒分度,至少应具有±1%的准确度.
6.2.5 尺寸测试
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mm.
6.3 试验前的完全充电
蓄电池在25±5℃环境中,以单体蓄电池电压为2.35~2.40V进行充电,时
间不低于24h,充电初期电流不超过3I10.
6.3 气密性试验.
6.3.1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5℃-35℃的条件下静置24h.
6.3.2 通过安全阀孔向蓄电池内部充气或抽气,当内外压差为50KPa时压力指针应稳定3s~5s.
6.3.3 蓄电池应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

7 试验方法
7.1 外观
用目视检查蓄电池外观质量.
7.2 尺寸
用符合精度的量具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
7.3 容量
7.3.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静置1-24h,蓄电池极柱表面温度为25±5℃时,10小时率容量用I10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80V;1小时率容量用I1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75V时终止,并记录放电时间.
7.3.2 容量用放电电流乘以放电到终止电压的时间来计算10小时率容量及1小时容量.
7.3.3 蓄电池放电时,如果温度不是25℃,则需将实测容量按公式(1)换算成25℃基准温度时的实际容量Ce,其值应符合5.6条规定.
Ce= —————— ....................(1)
1+K(t-25℃)
式中:t—放电时的环境温度;
K—温度系数,10h率容量试验时K=0.006/℃;3h率容量试验时K=0.008/℃;1h率容量试验时K=0.01/℃.
7.4 最大放电电流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静置1-24h,蓄电池极柱表面及环境温度为25±5℃
时,用30I10电流放电1min;或用60 I10电流放电5s.
7.5 耐过充电能力
7.5.1 耐过充电能力试验的蓄电池10小时率容量应按5.6条要求,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7.5.2 在环境温度为25±5℃范围内,用0.3I10的定电流连续充电160h.
7.5.3 耐过充电终止后静置1h,用目视检查蓄电池外观.
7.6 荷电保持能力
7.6.1 荷电保持能力试验的蓄电池10小时率容量应按5.6条要求,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7.6.2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表面应清洁,在环境温度25±5℃范围内,开路保存90d.
7.6.3 保存后不经再充电应按7.3条试验,计算10小时率容量.
7.6.4 按公式(2)来计算荷电保持能力,用百分数表示.
γ= Cb
——×100% .....................(2)
Ca
式中: γ—荷电保持能力;
Ca—保存前的10小时率容量,Ah;
Cb—保存后的10小时率容量,Ah;
7.7 密封反应效率
7.7.1 密封反应效率试验的蓄电池10小时率容量应按5.6条要求,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7.7.2 蓄电池用0.1I10电流连续充电96h.但是按7.5条做过耐过充电能力试验的蓄电池,这一充电可以省去.
7.7.3 充电96h后再以0.05I10电流连续充电1h后,开始收集气体1h.该试验在环境温度25±5℃范围内进行.气体收集装置(见图).
7.7.4 按公式(3)和公式(4)来计算密封反应效率,用百分数表示.
υ= P 298 V 1
——× ——× ——× ——
P0 (t+273) Q n .............(3)
式中: υ—在25℃,1个大气压气体收集过程中通过1Ah电量的气体排出量,ml/Ah;
P—测定时的大气压,kPa;
P0—101.3kPa;
t—量筒的环境湿度,℃;
V—收集的排出气体量,ml;
Q—气体收集期间通过的电量,Ah;
n—单体蓄电池个数.
..................(4)
式中: η—密封反应效率;
684—在25℃,1个大气压通过1Ah电量的理论气体发生量,ml/Ah.

7.8 安全阀要求
排气阀动作试验仅对部件检测.在排气阀逐渐加上空气压力时,测定开阀时的压力,通过自然减压,测定关阀时的压力.
7.9 过充电寿命
过充电寿命试验的蓄电池1小时率容量应按5.6条要求,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在环境温度25±5℃范围内,用0.2I10电流连续充电,每30d应按7.3条进行一次1小时率容量试验,当低于1小时率额定容量的80%且经验证仍低于额定容量的80%时,寿命终止计算天数.
7.10 防爆性能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用0.5I 10的电流进行充电,1h后在排气部位附近用24V直流电源,熔断1A保险丝产生火花,反复试验二次.
7.11防酸雾性能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用0.5I10的电流连续充电,充电2h后开始收集气体,三只串联装满0.01mol/L的氢氧化钠溶液的吸收瓶内,收集气体2h.测定氢氧化钠溶液吸收的析出酸雾量,用2h时的充电电量计算出每1Ah析出的酸雾量.

8 检验规则
8.1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必须按出厂检验进行试验,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8.2 作型式检验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后的产品.
8.3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抽样进行型式检验:
a) 试制的新产品;
b) 产品结构及工艺配方或原材料有更改时;
c) 批量生产的产品应进行定期抽样,每三年至少一次.
8.4 检验分类、试验项目、检验数量和试验周期 见表3
8.5 蓄电池试验项目与程序 见表4

表4 试验项目与试验程序

8.6 蓄电池型式检验的抽样应选取产量最大的型号进行试验.
8.7 在型式检验中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允许加倍复试,如仍有一只达不到标准,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8.8 产品(样品)的保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产品应存放在5~40℃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b) 应不受阳光直射,远离热源(暖气等)不应小于2m.
c) 避免与任何有毒气体及有机溶剂接触.

9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9.1 标志
9.1.1 蓄电池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型号或规格;
b、 极性符号;
c、 制造厂名、商标.
9.1.2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b、 制造日期;
c、 每箱的净重及毛重;
d、 制造日期、厂名、厂址;
e、 标明“防潮”“小心轻放”、“码垛层数”等文字或符号.
f、 产品执行标准.
9.2 包装
9.2.1 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
9.2.2 包装箱内应装入随同产品供应的文件:
a、 装箱单(指多只包装);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9.3 运输
9.3.1 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曝晒、雨淋、不得倒置.
9.3.2 在装卸过程中,产品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翻滚、重压.
9.4 贮存
9.4.1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5~40℃的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9.4.2 应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暖气设备等)不得少于2m.
9.4.3 不得倒置及卧放,不得受任何机械冲击或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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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9 15:03
广州市耐普电源厂
专业电池生产厂

sunwen@nppowe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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