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已於2004年12月31日公佈了新版EMC指令2004/108/EC,此指令既出,舊版指令89/336/EEC則將於2007年7月20日失效,以下對新版指令及新舊指令間差異作大致介紹:
一.重要時間節點:
1. 新指令2004/108/EC自歐盟正式文稿發佈後20日起生效,亦即2005年1月20日
2. 自2007年1月20 日起新指令成為國家指令,且舊版指令89/336/EEC於同年7月20日起失效
3. 自舊指令失效日起至2009年7月20日為緩衝期,舊版指令不予引用,但引用舊指令之產品可持續有效至2009年7月20日,可繼續於市場上販售.
二.新舊指令主要差異:
1. 新EMC指令已改變其對產品管制的方式,所有產品被區分為裝置(apparatus)及固定式設備(fixed installation)兩種,分別採用不同的方式管制.
裝置:可於一個範圍內移動使用,一般消費性裝置及消費者可於市場上直接購得的裝置所使用零部件皆在其規範內.
固定式設備:包括大型機器等,同樣需符合保護要求及特殊要求(良好的架設工程需文件化).若一裝置擬裝入已既定的固定式設備裏及做非商業用途的話,CE標誌、基本的要求以及符合性評鑑程序為非強制性.
2. 新指令中,將原指令的合格驗證機構 (Competent Body,CB) 改為指定驗證機構(NotifiedBody,NB)其功能不變,然而對non-harmonized standard 的引用,Notified Body Opinion的背書已是自願性規範,廠商可自行決定是否申請.
3. 加重廠商於符合性宣告中責任,製造商須負責所有的符合性宣告,以確保能符合輻射及耐受性的保護要求.
4. 針對技術文件及符合性宣告加入較詳盡的要求,如原指令中只建議保存技術文件以證明符合,新EMC指令中已明文要求廠商應提出技術文件並保存至產品最後生產日後十年以上.
5. 更清楚定義產品出貨時的相關標示,操作、組裝、維護及使用說明.
6. 若有不符合情事,有關單位應立即通知適當的負責單位並告知其處份,也有義務告知可處理辦法及限定時間.廠商有權利提出解釋及改善方案.
7. 新的EMC指令將不適用於無線電設備及電信終端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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