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DS 应按产品进口国的法律规定与要求编写。编写时,要考虑到各国,甚至各州(美国),对化学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同。同时一些数据或名录也会经常变化(例如:ACGIH每年一次公布新的接触阈值,NTP每两年一次公布新的致癌物质名录),而这些差异和变化造成了对进口化学品的 MSDS 编写要求不同。所以使得编制符合要求的MSDS更为困难。同时美、欧等发达国家的法律对环境和职业健康的要求极为严格,在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客户常常在购买化学品前,向供应商索取MSDS。供应商遵照法律的要求,会及时提供符合客户所在国法律法规要求的MSDS。SGS可以根据欧盟委员会关于化学品和制剂的指令2001/58/EC和美国的(29 CFR 1910.1200)要求签发安全技术说明书。
符合美国标准的MSDS应具备以下内容
第一项:化学品名称和制造商信息
第二项:化学组成信息
第三项:危害信息
第四项:急救措施
第五项:消防措施
第六项:泄露应急处理
第七项:操作和储存
第八项:接触控制和个人防护措施
第九项:理化特性
第十项: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第十一项:毒理学信息
第十二项:生态学信息
第十三项:废弃处置
第十四项:运输信息
第十五项:法规信息
第十六项: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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