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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的是一个难解之题吗?...........

一般插头的耐压测试如标准:2KV/1min.
但对于100%的生产线是不可能这样去检测的,
一般生产商会取如2.5KV/1sec.
请问这样的取值有一个标准比率规定吗?

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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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都
LV.5
2
2006-08-31 10:17
某些产品的老标准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型式实验耐压测试为nV/1min;出厂实验可以是1.25nV/1sec.

现在一些UL标准是这样规定的:(1000+2*Un)V/60sec或
                            (1200+2.4*Un)V/1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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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ry
LV.4
3
2006-08-31 13:39
@后悔都
某些产品的老标准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型式实验耐压测试为nV/1min;出厂实验可以是1.25nV/1sec.现在一些UL标准是这样规定的:(1000+2*Un)V/60sec或                            (1200+2.4*Un)V/1sec
是吗?比如呢?可以共享些这样的标准说明吗?
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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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都
LV.5
4
2006-08-31 15:07
@honry
是吗?比如呢?可以共享些这样的标准说明吗?为盼!
后一个的例子如UL935、UL1029;
前面的例子因标准太老,我得找找看.

现在标准没见有这么写的,但实际工厂审查,往往是允许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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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ten
LV.6
5
2006-08-31 15:18
@honry
是吗?比如呢?可以共享些这样的标准说明吗?为盼!
好象ul153/1598等等常見標準裡都有得描述,請留意Manufacture test的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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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31 15:27
@honry
是吗?比如呢?可以共享些这样的标准说明吗?为盼!
某些产品的老标准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型式实验耐压测试为nV/1min;出厂实验可以是1.25nV/1sec.

现在一些UL标准是这样规定的:(1000+2*Un)V/60sec或
                            (1200+2.4*Un)
是啊,可否将老的标准贴出来看看?
UL817中88也没有楼上这个公式啊,不知道此公司出自UL的哪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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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31 15:37
@dengquanxi
某些产品的老标准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型式实验耐压测试为nV/1min;出厂实验可以是1.25nV/1sec.现在一些UL标准是这样规定的:(1000+2*Un)V/60sec或                            (1200+2.4*Un)是啊,可否将老的标准贴出来看看?UL817中88也没有楼上这个公式啊,不知道此公司出自UL的哪个标准?
UL153第194章节Manufacture test中也是只写了A 1000V/60S,B 1200V/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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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31 15:49
@dengquanxi
UL153第194章节Manufacturetest中也是只写了A1000V/60S,B1200V/1S;
UL1598第28章节中是这样写的:A (1000+2V)/60S,B(1200+2.4V)/1S,其中V取输出或输入电压,当取输出电压时,最小不小于12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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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31 15:50
@dengquanxi
UL1598第28章节中是这样写的:A(1000+2V)/60S,B(1200+2.4V)/1S,其中V取输出或输入电压,当取输出电压时,最小不小于120V.
请问有谁知道IEC或者VDE标准中有类似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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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ten
LV.6
10
2006-09-01 08:40
@dengquanxi
请问有谁知道IEC或者VDE标准中有类似的规定吗?
好象60335有規定生產線測試,手頭沒標準記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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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ry
LV.4
11
2006-09-01 11:56
@fasten
好象60335有規定生產線測試,手頭沒標準記不清了
大家好!
有谁清楚日本插头电源线产品的硫化试验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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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都
LV.5
12
2006-09-01 13:05
@dengquanxi
某些产品的老标准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型式实验耐压测试为nV/1min;出厂实验可以是1.25nV/1sec.现在一些UL标准是这样规定的:(1000+2*Un)V/60sec或                            (1200+2.4*Un)是啊,可否将老的标准贴出来看看?UL817中88也没有楼上这个公式啊,不知道此公司出自UL的哪个标准?
给个行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QC/T 415—1999
        汽车用点烟器 技术条件 代替ZB T36 001—86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点烟器(以下简称产品).该产品适用于标称电压12V或24V的汽车上,其作用是点燃卷烟.
2 产品品种、规格
2.1 型式和分类
2.1.1 制成防护式,
2.1.2 接线型式为插接式;
2.1.3 制成单线制(外壳搭铁)或双线制.
2.2 基本参数
  产品的消耗功率不大于120W.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
3.2 周围介质温度按表1规定.

3.3 最湿月的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的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
3.4 产品的耐振动和耐冲击能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3.5 产品的性能
  a.复位时间:产品应具有良好的接触,当点烟器插头从正常位置推入热双
金属片座内后,应在18s内,插头能自动切断电源,并复位到正常位置;
  b.保温性能:点烟器插头自切断电源后,10s内拔出插头应能点燃卷烟.
3.6 产品在分断情况下,接线柱与外壳之间的绝缘介电强度,应能耐工频50Hz
实际正弦波形电压550V,历时1min的试验而无击穿损伤.出厂试验时,允许用电
压660V,历时1s的试验代替.
3.7 黑色金属部件应具有良好的防腐蚀层.
3.8 用塑料制成的零部件,不得有裂纹和影响使用性能及外形美观的变形.
3.9 铆接处和螺钉连接处应不得有松动或自动松脱现象.
3.10 点烟器插头插入热双金属片座内的力,应在9.8~29.4N(1~3kgf)范围
内.
3.11 点烟器插头自动跳开后拔出的力,应在4.9~29.4N(0.5~3kgf)范围内.
3.12 同型号产品可拆卸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
3.13 产品的电线接线柱,应能承受98N(10kgf)静负荷历时1min.
3.14 产品的储存期为1年(从制造厂出厂日期算起).在1年期满时,仍应符
合本标准3.5、3.6、3.7、3.9的规定.
3.15 产品的耐久性应不低于5000次.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室的环境温度为20±5℃.
4.2 试验用电压表和电流表的精度不低于1级,绝缘介电强度试验用变压器的
容量不小于0.5kVA.
4.3 低温试验,将产品放入温度为-40±2℃的低温箱内,在不工作状态下保持
3h,产品自低温箱取出后,应在5min内完成检查,符合本标准3.8的要求,应在
30min时按本标准3.5a规定检查复位时间.
4.4 高温试验,将产品放入55±2℃的高温箱内,在不工作状态下,保持3h.产
品自高温箱取出,待冷却到环境温度后,应符合本标准3.5a、3.8的规定要求.
4.5 耐潮试验,将产品放人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恒温恒湿
箱内,历时48h取出箱外,在15min时作试验,应符合本标准3.5a、3.7、3.8的规
定要求.
4.6 耐振动和耐冲击试验按JB2261—77《汽车、拖拉机用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
件》第31条规定进行.试验时产品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3.5
a、3.6、3.9规定的要求.
4.7 产品的消耗功率(本标准2.2)和产品性能试验(本标准3.5a、3.5b),
应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试验的工作电压:若标称电压为12V时,试验电压为12±
0.2V;标称电压为24V时,试验电压为24±0.2V.
4.8 绝缘介电强度试验(本标准3.6)作试验时,试验电压均匀升高到试验值
(产品作出厂试验时,允许一次施加电压660V,历时1s).
4.9 产品外观(本标准3.7、3.8)用目测的方法进行检查.
4.10 点烟器插头插入力(本标准3.10),力加在点烟器拉钮顶端,用测力计
测量.
4.11 点烟器插头拔出力(本标准3.11),力加在点烟器拉钮颈部,用测力计
测量.
4.12 互换性(本标准3.12),把3台同型号的产品拆卸后,混合其零部件然后
装,总装后产品仍应符合本标准3.5a的要求(允许调整插座热双金属片爪的松紧
).
4.13 产品接线柱强度(本标准3.13),力加在接线柱轴线方向.
4.14 耐久性试验(本标准3.15),在试验台上进行,产品处于正常工作位置
,试验时的工作电压:标称电压为12V的产品为12±0.2V,标称电压为24V的产品
为24±0.2V.每闭合电路一次后,须等点烟器冷却后,再作第二次闭合电路的循
环试验.试验期间允许中断,但每次连续试验时间应不少于4h.
5 检验规则
5.1 每个产品须经试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志.
5.2 每个产品均须进行下列项目的出厂试验:
  a.外观(本标准3.7、3.8、3.9);
  b.性能试验本标准2.2、3.5a;
  c.绝缘介电强度试验(本标准3.6)抽取0.1%(不少于10台)进行试验.
5.3 产品在下列四种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定型时;
  b.产品的设计、工艺或使用的材料作重大改变时;
  c.不经常生产的产品,间隔时间一年以上,再次生产时;
  d.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不少于一次.
5.4 作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出厂试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少于
6台.先按出厂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出厂试验合格后,将产品等分成二组:
  a.一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耐振动、耐冲击、低温、高温、耐潮试
验,耐久性试验;
  b.另一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按本标准3.5b、3.6、3.10、3.11、
3.12.
5.5 产品的型式试验必须全部符合规定要求.若有个别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
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则该批产品认为合
格;若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认为不合格.
5.6 用户有权检查本产品的质量及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 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管
6.1 每个产品应标明:
  a.商标名称或商标;
  b.产品的型号;
  c.出厂日期或代号;
  d.点烟器插头上应标有标称电压;
  e.点烟器插头拉钮上应有图形标志,并符合GB4094一83《道路车辆—操纵
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的规定.
6.2 包装箱应牢固,产品在箱内不应窜动,以免在运输中损伤.产品随带之备
件应装在同一箱内;每个包装箱的毛重不大于50kg.
6.3 每个包装箱的外壁应有文字和标志:
  a.产品型号,名称和数量;
  b.收货单位名称和到站;
  c.净重和毛重;
  d.箱的长×宽×高尺寸(cm),体积(m3),并有“小心轻放”,“防止受
潮”等字样或标志.
6.4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或标志有:
  a.证明产品合格的文件或标志;
  b.产品使用说明书(允许印在盒上).
6.5 产品应储存在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且不能与酸碱等化学品和易燃品放在一
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提出,由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电器厂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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