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5年12月15日加州能源協會(CEC)頒佈對電源產品能效要求的法規(No. Z04-0831-03), 即所有電源產品於2006年7月1日或以後生產而銷往美國加州, 規定其在工作模式和空載模式下達到一定輸出效率.預計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於2006年6月1日正式啟動,而第二階段將於2008年1月1日執行,其對能效的要求將更為嚴格.
CEC標準的強制執行是必然的,作為全美第三大州,己帶領其他州分如紐約州、俄勒岡州、華盛頓州、羅德島及亞利桑那州於07年起加入CEC標準,意味著06年中以後, 美國其他州以至多個國家也相應推出自己國家的能效標準,如中國CECP,澳洲AGRO,歐盟能效標準等,相信在全球日趨關注能源問題下,能效標準不久便會在各國強制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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