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市场能效要求与标签标识 98/11/EC |
家用电光源能源标识指令——98/11/EC |
欧盟理事会在1998年发布了家用电光源能源标识指令98/11/EC。该指令适用于直接电源供电的家用电光源(包括灯丝和紧凑型荧光灯)、家用荧光灯(包括管形荧光灯和非紧凑型荧光灯)以及包括明确注明不是家用的产品。指令采用的协调标准为EN 50285:1999《家用电灯的能源效率的测量方法》。 |
委员会指令98/11/EC,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的家用灯具能源标签 |
EN 50285-1999 房屋使用的电灯的能量效率.测量方法 |
1. 指令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
发光通量大于6500lm的产品; |
额定输入功率小于4W的光源; |
反射灯; |
那些销售的或作为商业用途并注明用其他能量作为动力的光源,比如电池; |
不作为销售或商业用途的可见光范围在400nm到800nm之间的灯; |
那些销售或商业用途的作为其他产品的一部分的光源,但其主要目的不是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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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源的能效等级(该数据需在标签、卡片及邮购时标明); |
根据协调标准规定的测试程序得出的光源的发光强度(lm)(该数据需在标签、卡片及邮购时标明); |
根据协调标准规定的测试程序得出的光源的输入功率(W)(该数据需在标签、卡片及邮购时标明); |
根据协调标准规定的测试程序得出的光源的平均额定使用寿命,当在产品的包装盒上有关光源的寿命信息时,光源的平均额定使用寿命可省略(该数据需在标签、卡片及邮购时标)。 |
3. 光源的能效等级划分如下: |
如果计算的W值符合下面公式的要求,则光源能效等级符合A级: |
对没有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W≤0.15√Ф +0.0097Ф |
对其他光源:W≤0.24√Ф +0.0103Ф |
其中:Ф为该光源的输出光通量(lm),W为该光源的输入功率(W)。 |
如果光源能效等级不符合A级,根据基准功率WR计算出的能源效率指数EI进行分级(如下表所示),计算公示:EI=W/ WR |
其中,WR=0.88√Ф +0.049Ф,当Ф>34 lm时; |
WR=0.2Ф,当Ф≤34lm时。 |
WR――基准功率; |
W――光源的输入功率; |
Ф――光源的输出光通量(lm)。 |
能源效率指数EI |
能效等级 |
EI<0.60 |
B |
0.60≤EI<0.80 |
C |
0.80≤EI<0.95 |
D |
0.95≤EI<1.10 |
E |
1.10≤EI<1.30 |
F |
1.30≤EI |
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