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 (记者 陈二厚) 记者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更好地加强消费税征管,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2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
、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为了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总局出台了这一《规定》.
《规定》要求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新增税目和调整税目的纳税人,应按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对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成品油实行台账管理;明确了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和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已纳税款抵扣凭证和抵扣税款计算方法;保证了应税消费品发生销货退回时新旧政策的衔接;还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手段和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位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制定既规范了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操作行为,也为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了指导.对于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职能作用,以及纳税人更好地履行消费税纳税义务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税务总局出台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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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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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 09:27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
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
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
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ΟΟ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种登记
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仅限于此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上报的资料,及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了解本地区税源分布情况.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见附件3).
(三)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三、关于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问题
纳税人应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记录石脑油的领用数量;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记录石脑油的移送使用数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石脑油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的管理,并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石脑油销售数量与台帐记录的领用数量、移送使用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开展纳税评估.
四、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
(一)抵扣凭证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其他规定
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
(四) 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帐(台帐参考式样见附件4、5、6).纳税人既可以根据本规定附件4、5、6的台帐参考式样设置台帐,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台帐.另行设置的台帐只能在本规定附件4、5、6内容基础上增加内容,不得删减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五、关于减税免税
(一)通知第十条第(二)款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通知规定税率申报纳税.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30%缴税.
六、关于销货退回
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2006年3月31日前销售的护肤护发品,2006年4月1日后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税率调整的税目,纳税人可按照调整前的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属2006年3月31日前发票开具错误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情形的,不按销货退回处理.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按照红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冲减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冲减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纳税人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时,按蓝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计算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记入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有关销货退回的退税申请时,应认真审核货物及资金的流向.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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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 09:27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
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
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
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ΟΟ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种登记
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仅限于此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上报的资料,及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了解本地区税源分布情况.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见附件3).
(三)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三、关于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问题
纳税人应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记录石脑油的领用数量;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记录石脑油的移送使用数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石脑油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的管理,并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石脑油销售数量与台帐记录的领用数量、移送使用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开展纳税评估.
四、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
(一)抵扣凭证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其他规定
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
(四) 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帐(台帐参考式样见附件4、5、6).纳税人既可以根据本规定附件4、5、6的台帐参考式样设置台帐,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台帐.另行设置的台帐只能在本规定附件4、5、6内容基础上增加内容,不得删减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五、关于减税免税
(一)通知第十条第(二)款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通知规定税率申报纳税.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30%缴税.
六、关于销货退回
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2006年3月31日前销售的护肤护发品,2006年4月1日后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税率调整的税目,纳税人可按照调整前的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属2006年3月31日前发票开具错误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情形的,不按销货退回处理.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按照红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冲减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冲减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纳税人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时,按蓝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计算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记入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有关销货退回的退税申请时,应认真审核货物及资金的流向.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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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通知--------------------------------------------------------------------------------http://finance.sina.com.cn2006年04月02日09:27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 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 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 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ΟΟ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种登记 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仅限于此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上报的资料,及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了解本地区税源分布情况.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见附件3). (三)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三、关于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问题 纳税人应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记录石脑油的领用数量;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记录石脑油的移送使用数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石脑油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的管理,并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石脑油销售数量与台帐记录的领用数量、移送使用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开展纳税评估. 四、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 (一)抵扣凭证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其他规定 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 (四)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帐(台帐参考式样见附件4、5、6).纳税人既可以根据本规定附件4、5、6的台帐参考式样设置台帐,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台帐.另行设置的台帐只能在本规定附件4、5、6内容基础上增加内容,不得删减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五、关于减税免税 (一)通知第十条第(二)款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通知规定税率申报纳税.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30%缴税. 六、关于销货退回 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2006年3月31日前销售的护肤护发品,2006年4月1日后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税率调整的税目,纳税人可按照调整前的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属2006年3月31日前发票开具错误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情形的,不按销货退回处理.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按照红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冲减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冲减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纳税人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时,按蓝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计算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记入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有关销货退回的退税申请时,应认真审核货物及资金的流向.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汇报.
新消费税开始实施 高档商品高档手表率先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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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 03:57 重庆晨报
据新华社电 新消费税1日开始实施,记者从京城各大商店了解到,所涉高档商品中,手表率先涨价,化妆品和高尔夫球具产品的反应明显没有高档手表迅速.
新增及调整的高档产品包括手表、化妆品及高尔夫球具等商品.其中手表的征税范围包括万元以上产品,税率20%;高尔夫球具税率10%.
记者在西单商场看到,豪雅、雷达等高档表柜台的服务人员正在给产品更换价签.“万元以上的上调了不少,大概在7-8%左右.万元以下价位的调整不多.”雷达表柜台的销售员说.在豪雅表柜台记者看到一张产品调价表,上面大概标出了十来种需要调整的产品价格,绝大部分是万元以上产品,上涨幅度从300元到1300元不等.相比之下,万元以下的手表产品则没什么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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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 03:57 重庆晨报
据新华社电 新消费税1日开始实施,记者从京城各大商店了解到,所涉高档商品中,手表率先涨价,化妆品和高尔夫球具产品的反应明显没有高档手表迅速.
新增及调整的高档产品包括手表、化妆品及高尔夫球具等商品.其中手表的征税范围包括万元以上产品,税率20%;高尔夫球具税率10%.
记者在西单商场看到,豪雅、雷达等高档表柜台的服务人员正在给产品更换价签.“万元以上的上调了不少,大概在7-8%左右.万元以下价位的调整不多.”雷达表柜台的销售员说.在豪雅表柜台记者看到一张产品调价表,上面大概标出了十来种需要调整的产品价格,绝大部分是万元以上产品,上涨幅度从300元到1300元不等.相比之下,万元以下的手表产品则没什么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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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税开始实施高档商品高档手表率先涨价--------------------------------------------------------------------------------http://finance.sina.com.cn2006年04月02日03:57重庆晨报 据新华社电新消费税1日开始实施,记者从京城各大商店了解到,所涉高档商品中,手表率先涨价,化妆品和高尔夫球具产品的反应明显没有高档手表迅速. 新增及调整的高档产品包括手表、化妆品及高尔夫球具等商品.其中手表的征税范围包括万元以上产品,税率20%;高尔夫球具税率10%. 记者在西单商场看到,豪雅、雷达等高档表柜台的服务人员正在给产品更换价签.“万元以上的上调了不少,大概在7-8%左右.万元以下价位的调整不多.”雷达表柜台的销售员说.在豪雅表柜台记者看到一张产品调价表,上面大概标出了十来种需要调整的产品价格,绝大部分是万元以上产品,上涨幅度从300元到1300元不等.相比之下,万元以下的手表产品则没什么动静.
税务总局就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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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 00:1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 (记者 陈二厚) 国家税务总局1日公布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分别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要抓好税法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深刻理解新政策;要指导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各类台账;要调整税收征收管理软件,确保在规定的征期内受理纳税申报.
根据《通知》和《规定》,纳税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纳税人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应自200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的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问:《规定》对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生产销售、委托加工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需办理抵扣税款手续的纳税人,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有关抵扣凭证.
通过收集以上资料,可以满足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
问:对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通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等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规定》明确,纳税人如需抵扣税款,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提供有效凭证.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的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税款凭证为代收代缴税款凭证,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款抵扣方式为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计算应抵扣税款,满足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等需要,要求纳税人建立抵扣税款台账.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购货方时,应按规定税率缴纳消费税.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因此无法抵扣已纳消费税款的问题,又能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消费税足额入库,避免税款流失.
问:为何要求纳税人对自产自用的石脑油、润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石脑油、润滑油可以有多种用途,既可以作为中间产品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也可以作为中间产品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还可以用作其他方面.由于炼化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运输等均有不同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特殊性,管理上困难较大,因此《规定》中特别提出要纳税人对自产自用的石脑油、润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炼化企业实施税收控管的有效凭据.
问:根据《通知》,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可以享受减税政策.对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有何特殊规定?
答: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申报消费税,按照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即,对这4种成品油的减税政策仅指减少应纳税额,并不是降低单位税额.因此,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就实际销售数量全额申报、依率计征、按比例缴库.
这位负责人指出,税务总局将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对《通知》和《规定》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工作,及时总结执行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政策和管理措施进行优化,增强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确保各项调整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消费税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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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 00:1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 (记者 陈二厚) 国家税务总局1日公布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分别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要抓好税法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深刻理解新政策;要指导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各类台账;要调整税收征收管理软件,确保在规定的征期内受理纳税申报.
根据《通知》和《规定》,纳税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纳税人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应自200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的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问:《规定》对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生产销售、委托加工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需办理抵扣税款手续的纳税人,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有关抵扣凭证.
通过收集以上资料,可以满足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
问:对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通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等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规定》明确,纳税人如需抵扣税款,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提供有效凭证.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的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税款凭证为代收代缴税款凭证,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款抵扣方式为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计算应抵扣税款,满足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等需要,要求纳税人建立抵扣税款台账.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购货方时,应按规定税率缴纳消费税.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因此无法抵扣已纳消费税款的问题,又能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消费税足额入库,避免税款流失.
问:为何要求纳税人对自产自用的石脑油、润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石脑油、润滑油可以有多种用途,既可以作为中间产品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也可以作为中间产品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还可以用作其他方面.由于炼化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运输等均有不同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特殊性,管理上困难较大,因此《规定》中特别提出要纳税人对自产自用的石脑油、润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炼化企业实施税收控管的有效凭据.
问:根据《通知》,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可以享受减税政策.对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有何特殊规定?
答: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申报消费税,按照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即,对这4种成品油的减税政策仅指减少应纳税额,并不是降低单位税额.因此,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就实际销售数量全额申报、依率计征、按比例缴库.
这位负责人指出,税务总局将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对《通知》和《规定》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工作,及时总结执行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政策和管理措施进行优化,增强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确保各项调整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消费税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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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就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答问 --------------------------------------------------------------------------------http://finance.sina.com.cn2006年04月02日00:11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记者陈二厚)国家税务总局1日公布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分别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要抓好税法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深刻理解新政策;要指导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各类台账;要调整税收征收管理软件,确保在规定的征期内受理纳税申报. 根据《通知》和《规定》,纳税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纳税人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应自200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的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问:《规定》对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生产销售、委托加工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需办理抵扣税款手续的纳税人,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有关抵扣凭证. 通过收集以上资料,可以满足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 问:对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通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等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规定》明确,纳税人如需抵扣税款,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提供有效凭证.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的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税款凭证为代收代缴税款凭证,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款抵扣方式为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计算应抵扣税款,满足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等需要,要求纳税人建立抵扣税款台账.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购货方时,应按规定税率缴纳消费税.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因此无法抵扣已纳消费税款的问题,又能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消费税足额入库,避免税款流失. 问:为何要求纳税人对自产自用的石脑油、润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石脑油、润滑油可以有多种用途,既可以作为中间产品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也可以作为中间产品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还可以用作其他方面.由于炼化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运输等均有不同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特殊性,管理上困难较大,因此《规定》中特别提出要纳税人对自产自用的石脑油、润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炼化企业实施税收控管的有效凭据. 问:根据《通知》,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可以享受减税政策.对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有何特殊规定? 答: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申报消费税,按照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即,对这4种成品油的减税政策仅指减少应纳税额,并不是降低单位税额.因此,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就实际销售数量全额申报、依率计征、按比例缴库. 这位负责人指出,税务总局将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对《通知》和《规定》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工作,及时总结执行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政策和管理措施进行优化,增强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确保各项调整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消费税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完)
消费税新政难推车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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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 05:33 中国证券报
文/吴佩义
我国新的汽车消费税已于今日(4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消费税同已经实行了12年的消费税相比,对比目前的税率,新税的档次由3等细分为6等.按照这一调整,排量在1.0升以下的乘用车,与调整前相比,税率未变;1.0升至1.5升的税率下降2%;1.5升至2.0升的税率未变;从2.0升以上,排量越大,税率越高;4.0升以上的涨幅最高为20%.
进口汽车涨价难持久
新消费税将实施的消息自三月中旬发布后,大排量进口车价格几乎是全线飘红.几天前还卖96万元的宝马730,在3月24日时已经涨了8万元.宝马X5、大众途锐涨幅均超过了10%.在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一位进口车商表示,现在进口车是一天一个价,全是往上走.另一位则干脆说,现在是有车没有价,还是等4月1号以后再说吧.他预计届时大排量的SUV涨幅将超过15%.进口车大幅度涨价,现在还有人买车吗?几家进口车经销商几乎众口一词:“当然有人买了.买这种车的人大都不会在乎多花这点钱.再说了,4月1号后也许涨价更多了.”
但众多业内人士认为,目前进口车全线涨价的现象难以持久.因为人民币升值和汇率变化的影响要远大于消费税调整的影响.决定车价的关键还是市场供求关系.一位进口车商也坦言,就看这个涨价风能刮多久了,如果买车的人少,说不定一、两个月后就会落回来.
政策导向大于实质影响
此次消费税调整,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其政策导向作用大于对市场价格的实质影响.首先是1.0升至2.0升的汽车销量目前占国内车市总销量的一半以上,这部分车的税率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在排量为2.0升至2.5升这一区间,虽然税率有轻微上调,但由于雅阁、君威、马自达6、帕萨特等彼此之间的竞争关系,车价上调也难.同时,消费者购车已经日趋理性,除了价格,还会考虑油耗、服务、性能等因素.而排量为4.0升以上的汽车,目前国内厂家生产得很少.
任何一次大规模的调整消费税都必然对有关行业和相关产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它是一个明确的政策信号,国家鼓励和支持厂家开发节能、环保的小排量汽车;鼓励消费者购买小排量汽车.对此,哈飞汽车销售副总经理张抗洪表示,哈飞生产的车全是1.6升排量以下的,实施新的汽车消费税对我们应该是个利好,如何跟进,目前正在研究中.而吉利汽车更直言不讳地宣称,此次国家调低小排量汽车税,将会使公司今年盈利增加近5000万元.吉利会关注竞争对手的举动,但近期不会再有降价.
市场洗牌但车价难大涨
汽车消费税是一种价内税,对生产企业征收;消费者买车时的车价里已经含有了这部分税费.事实上,一般消费者的实际购车费用等于基本车价+增值税(17%)+消费税(3%—20%)+购置费(8.55%).如买的是一辆进口车,那么还得加上30%左右的关税.
业内人士预计,新汽车消费税实施后,车价平均涨幅应该在5%左右.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计算,如果涨价之后没有人去买,车价还是要落下来.目前,在国内车市,价格仍然是不同车型争抢市场份额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涨价,厂家都很慎重.新消费税对于大排量车市、尤其是进口车带来的影响是不可小视的.另外,进口车商面临着税率大幅上调和经营销售周期加长等问题,对商家的资金占有量将会急剧增大.因此,大排量车尤其是大排量的SUV车的进口会不会减少尚需打问号.
而对国产汽车而言,新消费税的影响总体上不大,但对具体的厂家而言也许是冰火两重天.一些业内人士概括为小排量车型受益有限,大排量车型冲击巨大,对中轻型商用客车则无实质性影响.对于产品线丰富的厂家而言,也许能够在小排量与大排量之间互补,做到东方不亮西方亮.但对于一些大排量和SUV厂家来说,税费的增加将难以在内部消化,而加在车价里,必然会造成产品销量的大幅下滑,面临两难的选择,涨价并非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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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 05:33 中国证券报
文/吴佩义
我国新的汽车消费税已于今日(4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消费税同已经实行了12年的消费税相比,对比目前的税率,新税的档次由3等细分为6等.按照这一调整,排量在1.0升以下的乘用车,与调整前相比,税率未变;1.0升至1.5升的税率下降2%;1.5升至2.0升的税率未变;从2.0升以上,排量越大,税率越高;4.0升以上的涨幅最高为20%.
进口汽车涨价难持久
新消费税将实施的消息自三月中旬发布后,大排量进口车价格几乎是全线飘红.几天前还卖96万元的宝马730,在3月24日时已经涨了8万元.宝马X5、大众途锐涨幅均超过了10%.在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一位进口车商表示,现在进口车是一天一个价,全是往上走.另一位则干脆说,现在是有车没有价,还是等4月1号以后再说吧.他预计届时大排量的SUV涨幅将超过15%.进口车大幅度涨价,现在还有人买车吗?几家进口车经销商几乎众口一词:“当然有人买了.买这种车的人大都不会在乎多花这点钱.再说了,4月1号后也许涨价更多了.”
但众多业内人士认为,目前进口车全线涨价的现象难以持久.因为人民币升值和汇率变化的影响要远大于消费税调整的影响.决定车价的关键还是市场供求关系.一位进口车商也坦言,就看这个涨价风能刮多久了,如果买车的人少,说不定一、两个月后就会落回来.
政策导向大于实质影响
此次消费税调整,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其政策导向作用大于对市场价格的实质影响.首先是1.0升至2.0升的汽车销量目前占国内车市总销量的一半以上,这部分车的税率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在排量为2.0升至2.5升这一区间,虽然税率有轻微上调,但由于雅阁、君威、马自达6、帕萨特等彼此之间的竞争关系,车价上调也难.同时,消费者购车已经日趋理性,除了价格,还会考虑油耗、服务、性能等因素.而排量为4.0升以上的汽车,目前国内厂家生产得很少.
任何一次大规模的调整消费税都必然对有关行业和相关产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它是一个明确的政策信号,国家鼓励和支持厂家开发节能、环保的小排量汽车;鼓励消费者购买小排量汽车.对此,哈飞汽车销售副总经理张抗洪表示,哈飞生产的车全是1.6升排量以下的,实施新的汽车消费税对我们应该是个利好,如何跟进,目前正在研究中.而吉利汽车更直言不讳地宣称,此次国家调低小排量汽车税,将会使公司今年盈利增加近5000万元.吉利会关注竞争对手的举动,但近期不会再有降价.
市场洗牌但车价难大涨
汽车消费税是一种价内税,对生产企业征收;消费者买车时的车价里已经含有了这部分税费.事实上,一般消费者的实际购车费用等于基本车价+增值税(17%)+消费税(3%—20%)+购置费(8.55%).如买的是一辆进口车,那么还得加上30%左右的关税.
业内人士预计,新汽车消费税实施后,车价平均涨幅应该在5%左右.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计算,如果涨价之后没有人去买,车价还是要落下来.目前,在国内车市,价格仍然是不同车型争抢市场份额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涨价,厂家都很慎重.新消费税对于大排量车市、尤其是进口车带来的影响是不可小视的.另外,进口车商面临着税率大幅上调和经营销售周期加长等问题,对商家的资金占有量将会急剧增大.因此,大排量车尤其是大排量的SUV车的进口会不会减少尚需打问号.
而对国产汽车而言,新消费税的影响总体上不大,但对具体的厂家而言也许是冰火两重天.一些业内人士概括为小排量车型受益有限,大排量车型冲击巨大,对中轻型商用客车则无实质性影响.对于产品线丰富的厂家而言,也许能够在小排量与大排量之间互补,做到东方不亮西方亮.但对于一些大排量和SUV厂家来说,税费的增加将难以在内部消化,而加在车价里,必然会造成产品销量的大幅下滑,面临两难的选择,涨价并非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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