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2009年3月18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的关于非定向型家用灯生态设计要求的第244/2009号欧盟委员会法规》(以下简称“244/2009/EC”),对包括紧凑型荧光灯在内的非定向型家用灯提出分阶段的生态设计要求。该条例是欧盟《制定耗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指令》(EuP指令)的一个重要实施措施,它要求从2009年9月1日开始,家用白炽灯和低效卤钨灯逐步退出欧盟市场,同时对白炽灯和卤钨灯的主要替代产品——一体化紧凑型荧光灯提出了严格的能效要求。
2009年3月24日,欧盟正式公布了《执行非一体化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够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关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的生态设计要求,并废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0/55/EC号指令(有关荧光灯镇流器的指令)的第245/2009号(EC)委员会法规》(以下简称“245/2009/EC”[7-9]。2010年4月24日,欧盟发布347/2010/EU法规[10],对欧盟245/2009/EC法规进行了较大修订,修订涉及豁免范围以及光效值和性能值的调整,以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
2.1 对光效的要求:
(1) 一体化紧凑型荧光灯,欧盟244/2009/EC规定,对于一体式紧凑型荧光灯,其在给定的额定光通量Φ下的最大额定功率
式1
这相当于要达到欧盟《家用灯能效标签指令》(98/11/EC)中的A级能效水平。随着紧凑型节能照明产品额定功率的增大,其光效要求不断提高。根据式(1),光通量和光效随功率的变化如图1和图2所示。
(2) 直管荧光灯:
欧盟245/2009/EC规定,对直管荧光灯,其100 h初始光效必须满足表2所示的值。国标GB 19043-2003《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了双端荧光灯的能效要求[11]。从最低能效指标要求上看,国标在低功率段(15~33 W)比欧盟T8管型的高,在高功率段(33 W及以上)比欧盟T8 管型的低。而就T5管型而言,国标在所有功率规格上都与欧盟法规的要求小10%以上。另外,欧盟245/2009/EC也对单端荧光灯、环形荧光灯的初始光效提出了要求,其中单端荧光灯同国标节能评价值水平基本一致。
2.2 对光通维持率的要求:
欧盟244/2009/EC对紧凑型荧光灯的光通维持率等性能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从2009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投放欧盟市场的紧凑型荧光灯在燃点为2000 h时,其光通维持率必须达到85%;从2013年9月1日开始,其光通维持率应分别达到88% (燃点2000 h)和70% (燃点6000 h)。欧盟347/2010/EU规定了对单端荧光灯和双端荧光灯的光通维持率要求,
如表3所示。
2.3 对残存率的要求:
欧盟347/2010/EU规定了对单端荧光灯和双端荧光灯的残存率要求,如表4所示。这项是国标没有的参数,要求很高,技术上的解决方案只有采用带预热的电子镇流器驱动。特别是双端荧光灯在16000 h的残存率要求0.90, 没有完善的预热设计是达不到的。
关于法规实施的时效,第一阶段(2010.4.12起,法规生效1年后)主要规定了T5和T8双端荧光灯的能效要求,非一体化镇流器荧光灯的显色指数不低于80。第二阶段(2012.4.12起,法规生效3年后)将对第一阶段T8双端荧光灯的要求扩展至第一阶段没有涉及的其他所有规格的双端荧光灯,非一体化镇流器荧光灯的光通维持率和灯管残存率应满足表3和表4的规定。
欧盟244/2009/EC, 245/2009/EC和347/2010/EU和无疑对我国的照明产品生产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对于35 W以上功率的产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我国在光通维持率方面的要求与欧盟有较大的差距,国标中仅规定了2000/ 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80%. 而欧盟则要求公布2000, 4000, 6000, 8000, 12000, 16000/ h的光通维持率,且指标比国标高很高。欧盟规定2000/ h光通维持率0.95, 远高于我国的0.80. 直管荧光灯要求16000/ h的光通维持率0.90, 以目前国内产品的水平,完全无法达到欧盟244/2009/EC, 245/2009/EC和347/2010/EU号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