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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943.1 4.2.6 跌落试验 如下的设备应当承受跌落试验: —— 手持式设备; —— 直插式设备; —— 可携带式设备; —— 质量等于或小于5kg并预定和如下任一种附件一同使用的台式设备: · 软线连接的电话听筒; · 其它手持的有传音功能的有线附件;或 · 耳机; —— 在预定的使用时,需要操作人员举起或搬运的可移动式设备。 注: 这种设备的举例如安置在废纸容器上的碎纸机,需要移开以倒空该废纸容器。 为了确定是否合格,用一完整设备样品,以可能对其会造成最不利结果的位置跌落到水平表面试验台上,样品应当承受三次这样的冲击。 跌落的高度应当为: —— 对于上述的台式设备为750mm±10mm; —— 对于上述的可移动式设备为750mm±10mm; —— 对手持式设备,直插式设备和可携带式设备为1000mm±10mm。 水平表面试验台应当是由至少13mm厚的硬木安装在两层胶合板上组成,每一层胶合板的厚度为19~20mm,然后放在一水泥基座上或等效的无弹性的地面上。 合格判据按4.2.1。